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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进行一审宣判。其因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司法将给、能给文强一个什么结局,一直为人关注,就新闻事实的就近性而言,这种关注在当地表现更为强烈。此次宣判之前,许多市民聚集在法院大门口等候消息,宣判仅半小时后,重庆市委门前、市公安局门前、法院门口等地方就有人拉起了横幅。“党中央英明”、“文强死,重庆安”、“法律万岁,亮剑山城”,几处街头还有人放鞭炮。这样的局面至少说明死刑的宣判,与一部分当地民众的心理愿望符合。
不论怎样,这已经被当作一种民意了。如果人们自愿走上街头,那么这种民意应被认为正常,毕竟司法不是不可说的对象,司法结局符合人的希望,人们自然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表达情绪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这样说,文强被判死刑是因当地民众需要这个结果,民众之所以高兴,是因为司法满足了这种需要,哪怕事实上满足了,也不能被理解为司法机构主观上满足了民意。
司法审判是以具体规则而实行的法律运作,但就民众思维而言,他们表现出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侧重于伦理的行事准则。这里仅举几例。“文强死、重庆安”,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判断,但很显然前提与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文强死”并不是“重庆安”的唯一条件,民众这样强调,只是要在情绪上突出文强的罪恶;再比如“血债要用血来偿”、“佛家的虚怀也无法容下文强的罪恶了”,这些表达也都不是法律所秉持甚至可以吸纳的理念。这样说,并非是指责民众表达,只是认为,司法与民意作为一次审判的两把标尺,它们的判断基点是大有不同的。
司法连接信任。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坦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目睹一些民众对文强判死刑的反应,有人也许会觉得司法还是被信任的。其实,信任是不稳定的,变化性很大,如果说文强被判死刑说明司法还是被普遍信任的,我觉得这种信任跟中国足球世界杯出线时获得的那种信任有点像,临时的激越与感动,场面化、戏剧化的欢呼,来时容易,但由于保质期太短,现实能把这种信任慢慢稀释。
这并不是说我们根本无须在乎民众的反应,恰恰相反,这种反应的分明需要引起重视。与很多时候民众对司法权力、行政权力的不信任相比,与频繁出现的正义不得彰、冤屈不能平的遭遇相比,在审判文强的司法程序里,有一些人并没有哀莫大于心死,他们的反应,与其说是向着重庆司法、警方,不如说是向着国家正义,与其说他们对重庆地方司法、行政机构抱有信心,不如说是对国家这个共同体还抱有希望。
古希腊人有一句谚语,“要过好的生活就必须生活在一个伟大的城邦中”。一个“伟大的城邦”,就是一个好的共同体。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也就是一个共同体,对这个共同体来说,仅有繁荣是不够的,它还需要正义、公平、平等这些东西,比如好人不能受屈,坏人要受罚,法律需要无视特殊的个人及其地位和权力发挥作用,对人有尊重,有规则,幸福的获得无需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古代也好,现代也罢,民众的基本要求往往也就是这些。(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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