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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本规则具有司法解释效力。本规则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解释和规定与本规则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百六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