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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
 

  案情:

  原告芮某、邢某夫妇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女儿小燕是其养女。原告夫妇自小女儿小燕出嫁后,积劳成疾,邢某得了风湿卧床不起,芮某高血压、糖尿病缠身。子女为照顾二老约定,三个儿子轮流照顾二老,每人每年四个月,老人的治疗费用四子女均摊。但自2005年开始,小女儿小燕以自己不是原告夫妇的亲生女儿,且原告有三亲生子女赡养为由,拒绝再赡养二原告。为此,原告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燕按约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夫妇有自己的三个亲生儿子,那么,作为养女的被告是否还应当要赡养原告夫妇?

  评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仍有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后,按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所以本案被告小燕对原告夫妇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原告夫妇有亲生子女而免除,被告应当与原告的另外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

  

作者: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