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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肇事 已注销企业应否担责?
 

  2000年,刘某某购买货车后挂靠在一家食品厂,该厂属私营企业,负责人为黄某某。2002年11月10日,该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但黄某某未去车辆管理部门变更车辆所有权。车辆年检时,黄某某明确告知刘某某,其企业已经注销,要求其另找单位挂靠。刘某某为了达到车辆年检目的,私自花钱刻了原挂靠单位的公章。2006年7月26日,刘某某驾驶货车撞伤了行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判:双方当事人对交通部门认定的责任没有提出异议,争议焦点主要是黄某某与刘某某的车辆挂靠关系是否已经终止,黄某某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某某辩称,车辆属刘某某私人所有,其只是盖了挂靠单位公章,并且单位已在事故发生前核准注销。刘某某私刻公章办理车辆年检,与其无关,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民币20万元;刘某某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6.9万余元,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刘某某驾驶的货车,经黄某某同意挂靠在其所有的企业名下,虽然该车实际所有人是刘某某,但在法律形式上该车属黄某某的企业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某某应在注销企业前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包括对挂靠在自己企业名下的各种车辆和财物。但黄某某未及时有效的履行清理挂靠车辆,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手续的义务。车辆年检仅仅是为了安全的目的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非是对车辆所有权的审查。刘某某私刻公章这一行为只是为了达到车辆年检的目的,并未改变车辆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刘某某私刻公章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他的不法行为不能替代或者免除黄某某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法律义务。刘某某的车辆行驶证上车主至交通事故发生时仍为黄某某所有的企业。因此,该企业对挂靠人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责任,企业的经营者黄某某应对私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黄某某应对刘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蔡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