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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共有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
 

  【案例】家住当涂的李玉明与妻子及妻子父母住在一起。2008年7月份,因感情不和,李玉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家里有部分财产是其与妻子父母一起买的,他想知道是不是应将妻子父母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不应将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共同财产一时处理不了,也可以先审理离婚诉讼,财产纠纷另行起诉。因为离婚诉讼的性质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是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离婚诉讼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参加诉讼,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参加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合并审理,而对家庭财产不能合并审理。

  【结论】所以说,在本案中不能将李玉明妻子的父母列为第三人。

  

作者:王启龙 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