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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突发疾病,雇主不应为雇员自身病因"埋单"。近日,宁国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郑某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宁国支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26日,被告某建设集团宁国分公司与宁国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港口镇山门村何家冲大塘除险加固工程。同年9月,原告郑某到被告工地上做工,约定报酬75元/天。9月30日下午,郑某在施工中突发脑溢血昏迷在工地上,现场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现已脱离危险在家休养。同时该医院出具证明郑某前期治疗费约需5万多元,被告某建设集团宁国支公司支付了郑某医药费24000元。郑某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抢救费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按照被告某建设集团宁国支公司安排为其提供劳务,被告接受该劳动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显已构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突发疾病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非因被告未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所致,而是原告自身因素所致。从医学上说,脑溢血最常见的病因是高血压和动脉硬化,常因用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原告身患高血压且长年未医治,导致极易发病。原告发病与其为被告提供劳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发生的抢救费用不应由其雇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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