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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房屋迟延交付 代建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明光市潘村移民区锦秀苑建房部与村民张某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一份房屋代建协议。双方约定,总价款12.38万元。协议签订时,代建方考虑到建房宅基地旁有一电线杆,影响其施工。其他建房户与代建单位约定交付时间是2008年10月1日,张某与代建单位特别约定交付时间顺延至2008年10月11日,给代建单位10天时间处理电线杆移走事宜。后因电线杆迟迟没有移走,房屋建筑受到一定影响。一直至2008年7月16日才交付。张某向代建单位主张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按日以总房款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代建单位以电线杆没能及时移走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是因为当地政府没有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好所致,违约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代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影响建房的电线杆已经存在,其已意识到了该电线杆会给其建筑房屋造成影响,故其要求交付时间为10月11日,比向其他人交付时间顺延了10日。电线杆造成的迟延交付风险在签订协议时,代建单位已经完全预见到了。代建单位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理由不充分,没有事实根据,其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按日以总房款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每天支付37.14元至房屋交付止。

  

作者:万德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