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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年一度的暑假又开始了,很多学生选择暑期打工,一方面增长社会阅历,一方面又能挣些学费。那么学生与用工单位因为打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解除用工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件案例作出了判决:学生与用工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金鑫系安徽某大学动物医学系学生。2007年4月20日进入三利德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电话沟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由底薪和提成两部分组成。后金鑫因复学上课,于8月25日上午向三利德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经理签字同意辞职。之后金鑫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亦未支付仝锦8月份工资。金鑫遂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三利德公司向监察大队出具一份公司考核处罚通知,其中注明“其当月工资为1598元,赔偿处罚为1599元”。金鑫不服该处罚,向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金鑫遂诉至法院。原告金鑫认为,其与被告三利德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三利德公司应支付其八月份工资1598元,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付50%的经济赔偿金799元、补发五、六、七、八月的周末加班费280元。

  三利德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但因原告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4800元,公司保留对原告起诉的权利。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金鑫系在校学生,到被告单位勤工助学,其与三利德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三利德公司应支付仝锦2007年8月份的劳务费,扣除100元考勤费后,应支付1498元;加班费已计算在劳务费之中,此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关于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三利德公司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三利德公司认为金鑫的赔偿处罚为1599元,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处罚的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三利德公司支付仝锦8月份的劳务费一千四百九十八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周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