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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无证驾驶 , 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案情:去年11月1日,方某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后简称“交强险”),但方某未取得驾驶证。今年4月3日,方某驾驶摩托车由歙县森村乡逢村驶往绍村,途中碰撞横过马路的余某,余某因救治无效于第二天

  死亡。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余某与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将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歙县法院受理次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中,被告方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答辩,一是本案受害人已经死亡,不需我公司垫付医疗费;二是被告方某无证驾驶,导致车祸,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证驾驶不属交强险责任免除范畴,某保险公司以此认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9万余元,未超过交强险赔偿的种类及限额,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由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说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者无证驾驶是否成为交强险的免责条款。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无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是交强险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后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交通事故,其明确的一个免责条款就是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驾驶车辆的人员是谁,或者如何违法,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该交通事故不是受害车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事故车辆上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等费用。《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只是明确规定了无证驾驶肇事,保险人可以就财产损失免责,但就人身方面的损失并未涉及。

  综上,肇事者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洪声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