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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放弃遗产继承,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曹某某的遗孀暨法定继承人左小华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偿还责任1万元。
被执行人曹某某系泾县泾川镇居民。2006年3月,曹某某的亲戚卫和平向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曹建国为其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卫和平未还本付息。2007年8月,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泾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卫和平、曹建国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9月判决被告卫和平30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曹建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义务,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一曹某某因车祸于2008年4月25日死亡,而肇事者又暂无赔偿能力,又因曹某某本人由于经营不良等原因欠下了巨额的外债,死后仅遗留与其妻左小共同所有且居住的住房一套(系以该住房抵押向银行贷款购买,尚欠9万余元未清偿),无其他财产。左小华系退休职工,每月收入约1千元,还需承担孩子曹某在外学习的费用,家中目前的状况十分困难。经执行法官询问,她明确表示不放弃对曹某某遗产的继承权。
执行法官针对左小华的实际情况,耐心对其进行劝导,并指明:在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裁定变更其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同时,执行法官也将左小华家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实事求是地向申请人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介绍。左小华的困境,申请人十分同情,表示可以减免曹某某的保证责任。经双方协商,最后申请人与左小华达成和解协议,由左小华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1万元的义务。至此,该案对曹某某的执行顺利结束,对另一被执行人卫和平的执行也正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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