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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权需谨慎
 

  刘某某和胥某某与两名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转让一家学院食堂窗口经营权,经营一段时间后就被赶出了食堂,不允许他俩继续经营,原因是被告无权转让,日前,刘某某和胥某某将两被告告上了法庭,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7年,两原告与两被告在电子工程学院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学院食堂窗口经营权转让给两原告经营,总价为52000元。转让时,被告一再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有权处分食堂窗口经营权。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07年6月6日分别将52000元支付给两被告,之后原告就开始在该食堂进行投资购买设备、材料,聘用人员等工作,但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就被赶了出来,原因是被告无权转让。

  原告认为,两被告一再保证其有转让权,他们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原告支付了52000元但是却没有获得经营权,更让原告损失了为经营而进行的投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价款,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经营权转让无效,两被告连带返还52000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290元。为此,他们出示了转帐凭证、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的律师对指控进行了辩解,对他们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回应。

  法庭在经过周密的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但是,原告未就其主张的被告无权转让以及真正的权利人(即学院食堂)拒绝追认转让等事实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更未就双方口头协议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吴小水 季云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