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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中,大批房屋受损,其中许多是通过按揭方式购买的。对于按揭住房贷款合同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合同借款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减免未偿还部分贷款。理由如下: 1、不可抗力的立法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四川汶川大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不可抗力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订合同时不能预见。(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3)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4)须达到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程度。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已经成为通说,对于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而言,四川汶川大地震即是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损害后果法定的免责事由,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不可抗力发生后,按揭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可减免未偿还部分贷款偿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合同关系中,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地震发生后,房屋已全部损毁的,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可免除未偿还部分还款责任;房屋部分损毁的,借款人可视房屋损毁状况,相应减轻还款责任。 5、银行通过住房贷款保险收回贷款。不可抗力致房屋损毁时,借款人的还贷责任可以减免,此时,保险公司通过住房贷款保险将未偿还部分贷款赔付给银行,保证银行能收回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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