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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调整不规范,村民组和村民为1.1亩水毁田征用补偿款归属闹上法庭。近日,宁国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一审判决村民组和六村民各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一半。
原告高某户六人系被告某村民组村民,在被告处享有六人份责任田,上世纪90年代初因原告户有1.1亩责任田遭水毁,被告村民组于1993年又在该组另调整1.1亩耕地给原告方经营,但遭水毁的1.1亩耕地一直未明确提出由村民组收回,此水毁田一直由六原告耕种并继续交纳农业税费至2000年集体减免为止。2006年,被告村民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其中包括上述水毁田。被告村民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提留10%补偿款后,其余90%土地征用补偿款全部发放给被征地户。被告村民组认为已另行调整耕地给原告方,故未将1.1亩水毁田的补偿款41580元发放给六原告。六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原告承包的的责任田遭水毁后,被告已对其承包的耕地进行了调整,但对水毁田并未明确收回,且仍由原告户继续经营管理并缴纳相关农业税费。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该处水毁田被征用而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村委会提留10%后,剩余部分补偿款应由六原告和被告村民组平均享有,故六原告应分得被征土地补偿款41580的50%即20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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