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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未成年孩子的侵权责任谁承担?
 

  【案例】李娟与张晓亮因各方面的原因于2007年离了婚,他们15岁的儿子张明与张晓亮一同生活,今年初张明在学校因琐事将同学黄强打伤,黄强花去医药费1000元。这笔赔偿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即直接抚养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首先应由张晓亮首先负担这笔费用。如果张生活确实困难,应由李娟与张晓亮共同承担。

  

  

作者: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