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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期间伤人,雇主有责任吗?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尤理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雇主王军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雇员尤理与雇主王军在淮北市矿山集镇合伙经营烧烤摊,被害人刘宝曾数次到尤理与王军经营的烧烤摊就餐未结帐。2007年8月的一天,刘宝与朋友又到烧烤摊就餐,王军与尤理等人在另一桌吃饭,尤理找刘宝结帐,刘宝将其朋友喊回来付帐,其朋友付50元钱后走了。尤理又让刘宝付以前所欠的钱,刘宝说没钱,二人因结帐发生争执。尤理用啤酒瓶砸击刘宝的头部,后又持匕首将刘宝腿部捅伤。尤理捅过刘宝走后,有几个人围上去打刘宝,王军说"吃饭不给钱,给我打"。经法医鉴定,张兴宝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花去医疗费5万。

  雇员尤理本因合法的的理由找被害人刘宝要所欠的饭钱,要求结帐理属应当。但一时冲动,采取了违法行为,持凶器将欠钱人致伤,不但没理,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从"尤理"变为没理。不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受损,真是不值得。而作为雇主的王军见二人发生冲突,不去进行劝阻,还火上浇油,未尽到保证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致使刘宝遭受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王军赔偿刘宝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人们,莫冲动,冲动是魔鬼,生活中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因一时冲动,必将酿成大错,得不偿失。

作者: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