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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雇员施工自九楼摔下
施工单位因监管不严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12日,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务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其将中央城E7、E8号楼工程中混凝土、墙体砌筑、装饰分项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发包给被告某某劳务承包施工。被告某某劳务承接该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昌某某承建。被告昌某某将粉刷突出墙体线条的工程交原告孙某某等负责施工。2011年1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孙某某准备将拖车内墙灰运送至一楼,其站在九楼工程升降电梯口(即九楼平台处)等待电梯时,由于九楼平台上所搭木板超出平台台面直接伸入升降梯通道内,工程电梯下降停靠时将该木板撞翻,致使站在该木板上的原告摔至一楼。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1年1月29日出院。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昌某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其自身不具备建筑资质,对其雇员管理不力,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以致雇员在工作时受伤,其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劳务明知被告昌某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昌某某,致使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其与被告昌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整个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监管义务,事发时工程电梯所停靠的九楼平台处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其疏忽管理,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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