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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前存款被盗取 信用社被判不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广德县的耿某存折丢失后到开户信用社申请挂失,几天后当耿某要求提现时,发现存折里的5000元已被人盗取,为此双方产生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广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取行为发生在挂失之前驳回了耿某对这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3日,耿某到该信用社存款活期6000元,未设密码。1月21日,耿某发现存折丢失即到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对耿某存款余额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中要求挂失人在挂失7天后,凭挂失申请书到信用社办理支取存款等相关手续,在挂失之前或挂失无效后存款被他人冒领,信用社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1月29日,耿某到信用社要求提现,发现存折上的5000元已于1月19日被人取走。双方即发生纠纷。耿某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信用社支付存款6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活期存折在未设密码情况下丢失,并被他人盗取5000元,该盗取行为发生在原告挂失之前,被告在挂失申请中并未确认原告在挂失时存款余额为6000元,该盗取行为被告不应负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

  

  

作者:张军 崔建红 涂相平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