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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且原告当庭给付4000元给被告。 原告李某是被告家的童养媳,在1967年原告19岁时就与被告刘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殴打。为此原告于1999年离家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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