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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8月26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文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代彬彬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林文峰系定远县永康镇农民,欲外出打工苦于无路费,便产生了骗取他人摩托车再转卖以筹集路费的想法。今年4月13日下午,林到本镇靠山街道黄某的摩托车经营部,谎称购买摩托车,假借试车名义将一辆“金城JC125型”两轮摩托车骑走。林驾驶该摩托车至本镇黄圩村,找到被告人代彬彬,将其骗车情况告诉了代,并委托代将该车出售。代明知该摩托车是赃物,却隐瞒了林文峰骗车事实,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本村村民代某。被告人林文峰收款后,付给被告人代彬彬100元。经鉴定,林文峰所骗取的摩托车价值5681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文峰向被害人黄某退赔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代彬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加以掩饰、隐瞒,并介绍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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