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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大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郭大钦,男,1949年出生,汉族,文盲,利辛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8年2月28日被捕,系被害人胞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大钦长兄郭大佩未婚,一直和被告人郭大钦一家共同生活。2004年前后,被告人郭大钦患“脑血栓”病,遗留有左侧肢体活动不灵等后遗症。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人郭大钦怀疑郭大佩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原因,对郭大佩产生怨恨,二人多次发生吵打。2008年2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大钦趁郭大佩在自己居住的小屋内熟睡之机,持抓钩连续砸击郭大佩头面部,致郭大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大佩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挫裂伤死亡。经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郭大钦系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大钦因个人私怨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大钦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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