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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存折被人调包,被骗8万元,储户将储蓄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要求储蓄所赔偿8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10日,夏某向经营石材生意的吴某定做石碑,向刘索取了名片,称其有特殊关系可以替吴某揽一笔400个石碑的大生意,但需要吴某存入8万元信誉保证金作为资信证明。为拿到这笔大生意,吴某欣然应允,在某邮政储蓄所开立了活期储蓄帐户,先后两次存入8万元。走出储蓄所后,吴某发现所存8万元被人取走,夏某也联系不上。 经公安机关侦查,吴某开户后存折被他人调包,吴某所持存折并不是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存折,而是他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开立的储户名相同的存折,由于刘某并未发现两张存折的差异,其8万元实际上存入了他人帐户。 吴某以储蓄所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致其损失为由,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储蓄所赔偿其8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导致存折被他人调包,存款被他人领取,对此,储蓄所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吴某与储蓄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合同标的额为开立帐户时存入的10元钱。在第三人以同名身份证开立帐户时,储蓄所无能力也无义务知晓开立帐户的用途,在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后给其发放存折和银行卡,不存在过错。吴某诉请的8万元损失,系吴某对自己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储蓄所对此亦无过错,故不应对吴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马鞍山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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