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铁水溅入右眼受伤 企业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泾县某机械厂赔偿被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李某系泾县某机械厂铸造工,2007年6月12日,李某在工作时因铁水溅入右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2007年7月18日,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劳动能力障碍为7级。同年12月17日,某机械厂提出申请重新鉴定,2008年5月12日,安徽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某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重新鉴定,最终确认李某劳动能力障碍为8级。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6月,某机械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李某受伤右眼正处在逐渐恢复期,此时所作鉴定不能客观反映李某受伤右眼最终残疾程度,要求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致残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称被告受伤右眼正在恢复期,伤残等级不能客观反映被告最终的残疾程度,因该鉴定结论是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鉴定结论依法为最终结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受伤职工的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戴后 柳莹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