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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方式闹丧侵犯人格权被判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在交通事故中失去亲人的黎某与李某安在赔偿事宜与肇事者发生分歧后,不依法主张权利,而是采取闹丧的极端方式,结果反被告上了法庭。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黎某与李某安赔偿原告胡某、刘某医疗费5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7年4月28日6时30分许,受害人李某柱(系被告黎某丈夫、被告李某安哥哥)乘坐原告刘某驾驶的拖拉机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柱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李某柱不负责任。在事故处理期间,双方因赔偿款产生分歧,2007年5月16日晚,黎某及李某安等受害人家属到原告家中放炮、烧纸,后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劝解下离开。之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因原告未按承诺期限全部给付,2007年8月24日,两被告将原告驾驶的拖拉机拦停索要剩余赔偿款,双方拉扯中致刘某妻子胡某受伤,花去医疗费529.70元。2008年5月,原告胡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729.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失去亲人的悲伤心情可以理解,但在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应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两被告在未依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带领众亲属到原告家中放炮、烧纸,有违社会公德,对两原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情感上的伤害,已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被告到原告家中闹丧的前因后果,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为宜,被告致原告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疗费等损失酌定为579.7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作者: 张军 崔建红 严金华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