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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从天而降砸伤大学生
 

  安徽法院网讯 本想利用暑假回家打工体验生活,不料被从天而降的一扇窗户打破了头。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窗”意外坠落,砸伤路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00余元。

  原告叶浒为在校大学生,2007年6月25日,叶浒在县城街上正与朋友叙旧,突然被空中落下的铝合金窗户砸倒,当场头部、面部受伤。经多方打听,得知肇事窗户是从一家旅社的四楼坠落的。该楼为祁门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但已于2007年1月将该楼出租给个体户林某经营。事发当日,该县新安中学正组织该校学生参加中考,入住该旅社,坠落且致原告损伤的窗户正是入住旅社的该中学的二名女生开窗意外所致。事故发生后,原告找该中学要求赔偿,该中学却以种种借口推托责任,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高空搁置物坠落致原告损伤的侵权案件,原告叶浒在能举证自己无过错且得到三被告认可的情况下,三被告应分别举证自己无过错或原告有过错才能免于民事赔偿责任。该旅社的所有权人祁门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楼竣工验收后为优良工程,且在房屋租赁期间经营者林某并未报告窗户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修缮,故旅社所有权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旅社的承包人林某也有证据证明在经营期间并未发现窗户存在安全隐患,且在该中学入住时并未提出窗户存在安全隐患异议,故林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旅社的入住人新安中学,当日组织学生参加中考,系职务行为,对学生住所设施有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由于无证据证明窗户存在安全隐患,故法院认定本案的侵权主体为该中学,赔偿原告叶浒经济损失4700余元,被告林某出于同情补偿原告2000元。

  

作者:程燕飞 程琳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