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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本网7月9日曾以《废弃太阳能底座砸伤祖孙物业和全体业主被诉赔偿》报道过淮南市一起太阳能底座砸伤祖孙案。8月22日下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淮南市裕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赵某、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827元;24户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28日晚7时左右,淮南市出现强雷暴并伴有瞬间大风天气。原告赵某、李某祖孙俩此时回家途经该市裕安小区5号楼楼下时,被楼顶坠下的一废弃太阳能热水器底座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被砸成颈骨开放性骨折,李某被砸成右臂肱骨开放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2008年3月24日,两原告将淮南市裕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5号楼的24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1646.6元。
被告淮南市裕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事发后物业公司做了及时处理,并看望了伤者。但原告起诉我公司不当,我公司主要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而本案中伤人的太阳能底座是住户的私有财产。
24名被告中的22户业主辩称,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太阳能底座是从5号楼楼顶掉下,22位住户除一户没有太阳能外,其他住户的太阳能均完好无损,原告请求赔偿项目部分计算有误;1户业主辩称2001年购买的太阳能使用至今,完好无损,二原告被砸伤与其无关;1户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淮南市裕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当经常对楼顶等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废弃搁置物及时予以清理或予以固定,以保障安全,而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依法应对原告赵某、李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住宅楼的全体业主对住宅楼的楼顶负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义务已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管理的方式予以行使,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全体住户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故原告诉请24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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