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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扣寄存物抵债 未设债权判返还
 

  安徽法院网讯 寄存物未设置债权,保管人私自扣下想抵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返还。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寄存物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辉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将寄存物归还原告。

  2006年11月原告王珍珍将337.5克蛇油暂存在被告张辉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提取货物,但被告始终拒绝归还。被告张辉辩称:原告2005年的借款至今未还,只要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和每天1元的保管费,就将蛇油归还原告。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将自己的标的物存于被告张辉处,在双方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寄存人可随时向保管人领取寄存物,保管人应及时返还。至于被告提出的债务不还、蛇油不给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该蛇油为原告的质物,不予支持。

  

作者:程燕飞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