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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明知他人出售的车辆系盗窃所得,仍心存侥幸多次以低价收购,并转手出售从中渔利。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龙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9月至10月间,徐龙新明知鲁小平(已判刑)所出售的三辆摩托车及一辆电动车为盗窃所得,仍先后四次以低价将四辆车全部收购,并将其中一辆以高价售予他人。经鉴定,四辆车总价值计人民币9900元。案发后,四辆车均被追回,分别退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龙新明知摩托车、电动车为犯罪所得,以低价收购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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