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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却将业主告上法庭。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将开建在豪门花园3号楼1-1室商铺内南墙的后门封闭,墙壁恢复原状。 2007年9月15日,被告王某购买了豪门花园3号楼1-1室商铺,同年10月6日,被告在该商铺内南墙私自开建一道后门,通向豪门花园住宅生活区内。原告六安市豪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和六安市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开建后门后派人制止未果,又于当月8日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停工并恢复墙体原状,被告未予执行。2007年10月12日,六安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项的规定,认定被告王某开建后门属违法行为,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其于2007年10月13日前改正。但被告至今仍未封闭后门,将墙体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被告王某购房后,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封闭的南墙上开建后门,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正当,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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