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违背业主协议约定,擅自允许承租户为从事经营活动实施妨害行为,损害了小区内多户业主利益,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刘某等二十四原告与被告史某均系宁国市某小区业主。2003年,该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了业主协议,约定“业主不得实施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的行为;不得实施损坏建筑物墙体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不得为私人利益侵占小区公共部分……”。2007年12月21日,被告将其一楼的两间门面房租给第三人张某与何某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允许他们在毗邻公共通道的门面房南外墙开启后门、在外墙凿打排烟孔、在公共通道安装压水机。2008年3月19日,刘某等二十四原告以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业主对破坏毁损建筑物结构、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侵占公共通道等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本案审理中,经由法院的主持和协调,被告和第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在五日内将门面房后墙门封闭、将门面房的排油烟口移至河沿处,并封闭位于通道上压水机。本案遂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