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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来自当涂农村的蒙蒙(化名),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便早早地来到市里某工厂打工、今年刚满十八周岁。年初,蒙蒙因琐事与老板发生争执并被扣了200元工资,蒙蒙对此十分不满。一天晚上下班时,蒙蒙趁厂里无人,悄悄地将1台电脑主机及部分电缆线等物品拿走。正当其觉得解气之时,公安人员找上门来。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蒙蒙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蒙蒙利用在马鞍山市某公司工作便利,盗得该公司“联想”电脑主机1台、电动车电瓶1个及电缆线20米。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
此外,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蒙蒙先后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等地实施入户盗窃6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蒙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蒙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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