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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民工入住未验收楼 从楼上摔伤雇主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肥“蜀南庭院”项目部赔偿原告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5553.5元。
  2007年7月始,原告匡某在被告省二建公司承建的合肥“蜀南庭院”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原告匡某等民工被被告省二建公司安排在未经验收的“蜀南庭院”D1标段18号楼居住。同年8月4日13时左右,原告匡某回宿舍拿工具,在室内整理电线,脚踩窗台时,不慎从三楼窗口摔下,致原告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腰4椎体骨折、下唇、右膝、右腕部软组织挫伤,头颅外伤。当日,原告匡某被送往合肥市人民医院治疗。8月16日原告匡某自行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住院治疗,8月13日,原告匡某的亲戚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投诉,要求支付工资及医疗费,劳动局未作处理。原告匡某于9月3日出院,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原告匡某花去医疗费23129.33元。原告索要款项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匡某以自己的技能为省二建公司提供劳务,被告省二建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匡某与被告省二建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被告省二建公司提供给原告匡某等民工的住房应无安全隐患,但被告提供未经验收的楼房给原告居住,且室内水电安装未全部完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原告受到人身伤害,被告省二建公司有一定过错,故被告省二建公司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匡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原告匡某未受到被告省二建公司指派整理电线,且非工作地点,非工作事由,从三楼摔下造成自己伤害,原告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蜀南庭院项目部系省二建公司下属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应与省二建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桂郁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