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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高某、朱某和尹某三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的香烟,仍为他人运输帮助销售,不想却以身试法走进了监狱。近日,怀宁法院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这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与自己手机上注明的“小方”(尹某)多次合谋并实施运输假冒伪劣香烟。2007年12月,朱某又接到“小方”的电话,要其安排车辆运输假烟,朱某即联系高某落实运输事宜。2007年12月24日,高某驾驶货车从福建运输假冒伪劣香烟到山西太原,途经怀宁县境内被怀宁县公安局拦截抓获。经鉴定,这次运输的物品均系假冒伪劣香烟,货物金额为人民币1642040元。案发后不久,“小方”更换了手机号码与朱某继续保持联系,并联系到朱某的账号汇款40000元处理高某的善后事宜。2008年4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持有该手机号码的尹某即“小方”在福建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朱某、尹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为他人运输帮助销售,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应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是犯罪未遂,且是帮助他人销售,因其他嫌犯尚归案,本案的三被告人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在量型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尹某和朱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介绍、引荐作用,谋取介绍费用;而被告人高某为赚取高额运输费用,具体实施运输行为,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与朱某相对被告人高某作用要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和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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