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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费击中管理人
 

  安徽法院网讯 受托管理财产,本该尽职尽责,却因5万元好处费,将法律与责任搁置一边。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被告人陈某担任全椒县森工木材游乐有限公司经理时,负责与百年名校全椒中学洽淡公司游乐场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而全椒中学为了表示感谢陈某等三人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她,也决定给陈某等三人六个上全椒中学议价生指标,当时每个指标价格8-9千元,因三人均无小孩上学,遂支付5万元现金给陈某等三人,其中陈某分得1.9万元。2007年9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其受贿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作者:童友霞 刘先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