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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人起诉被驳回
 

  安徽法院网讯 8月1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许某和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许某的起诉。
  原告许某诉称其使用的楼房建成于2004年,位于宿松县五桃公路北侧。该楼房东北角与一条机耕路相邻。今年以来,原告为了维护房屋的安全与通行的组民唐某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唐某作为村民组长找乡干部调解未果。为保证房屋的安全,6月,原告叫石工在距房屋东北角1.2米远的路边上砌了一条宽0.4米、高0.5、长5米的水泥石头墙。被告唐某看到后认为超出了乡干部调解时确定的距离,将原告砌好的墙毁掉。原告便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其两个直系亲属的证明,证明原告使用的房屋属于两个直系亲属所有,让原告管理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的行为危及的是房屋的安全,侵犯的不仅仅是房屋的使用权,而是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用益物权人,故原告以用益权人的身份提起对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链接:什么是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一般来说用益物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有动产。用益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作者:胡锋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