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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私心重 不肯帮弟办理房产手续成被告
 

  安徽法院网讯 哥哥为了侵占本属于弟弟的住房而不肯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弟弟遂把哥哥告上法院。8月12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确认“住房协议书”有效,并判决本属于弟弟的那份房产归弟弟所有,哥哥应协助弟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1994年7月,兄弟俩的父母在以哥哥名义购置的土地上建造砖混结构144.90平方米两上两下四间房屋。1994年12月28日,哥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哥哥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3年6月11日,兄弟俩签订住房协议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父亲、母亲于1993年在宣城市区鳌峰城南后福村建造砖混结构楼房两间,总面积为114.9平方米。此房建成后,即转移给该兄弟俩作为住房使用,并平均享受房地产所有权,长期居住。为了明确居住的权利与界限,协议书中规定:西边的一间(上下两层)归哥哥居住。东边的一间(上下两层)归弟弟居住。此后,兄弟俩各自居住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内。近年来,弟弟欲将其居住的房产变更于自己名下,与哥哥发生争执。2008年4月24日,弟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兄弟俩居住的位于宣城市区鳌峰城南后福村房屋为兄弟俩共同所有,2003年6月11日分割该房屋的住房协议书有效,要求被告立即按住房协议书协助办理分割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兄弟俩于2003年6月11日签订的“住房协议书”,是对该房屋实际处分的约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其双方父母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坚持他们原来的处分意见。哥哥虽然将父母建造的坐落于宣城市区鳌峰城南后福村砖混结构面积114.9平方米两上两下四间楼房的房产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却并不能据此推定哥哥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因为从该房屋的建造和兄弟俩2003年6月11日签订协议的事实来看,都足以证明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与产权登记人不符。因此,坐落于宣城市区鳌峰城南后福村砖混结构面积114.9平方米两上两下四间楼房为其父母建造,其父母是该房屋的原始所有人,兄弟俩是基于父母的赠与行为才取得该房屋东、西边面积各72.45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故弟弟要求哥哥立即协助其办理其所有房屋分割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叶培武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