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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兆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于2008年8月15日生效。
2003年1月,因盗窃罪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张兆兵,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2007年7月,张兆兵又因盗窃罪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江苏省连云港灌云监狱服刑。而在服刑期间的被告人又再次涉案另一起盗窃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张兆兵窜至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汪波荡农场一组,用镙丝刀将居民朱某某家的门撬开后,从其卧室的矮橱里窃得人民币1000元,从衣橱里窃得金戒指一枚(3克)、金耳环一副(4克),价值人民币896元,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在存放现金的矮橱门边提取指纹一枚,2007年10月与公安部指纹库里比对时发现,连云港灌云监狱服刑押犯张兆兵右手食指指纹有12个稳定的细节特征与该枚指纹相符,从而确定该枚指纹系被告人张兆兵右手食指所留,长达近四年的盗窃案得以侦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兆兵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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