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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载朋友摔伤 车主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出于好心用电瓶车载朋友出行,不曾想由于朋友下车时疏忽和车主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朋友下车时摔倒受伤。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卫秀荣被判10日内赔偿原告刘冬香各项经济损失的30%即7113.19元。

  刘冬香系泾县蔡村镇月亮湾村汪村组村民。2007年6月,刘冬香经熟人介绍到卫秀荣开办的装潢材料店选购装潢材料,因见刘冬香在店中未选到满意的材料,热心的卫秀荣遂提出过几天带刘随物流公司的货车一道去芜湖选购。6月30日上午8时左右,二人在约定的地点汇合后,卫秀荣骑自己的电瓶车载着刘冬香前往物流公司搭乘去芜湖的货车,途中卫秀荣因事停车,坐在电瓶车后座的刘冬香下车时摔倒在车左侧受伤。经诊断,刘冬香的伤势为左桡骨小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刘冬香左肘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此次事故共造成刘冬香医疗、误工、鉴定等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共计2.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冬香受伤是由于其在下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所致,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卫秀荣没有注意到原告身矮体胖而下车不便,继而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般过失,应负次要责任。

  

作者:戴后 曹霞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