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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8月14日,绩溪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房屋采光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 绩溪县瀛洲乡仁里村汪某某与姜某某系邻居,两家房屋一前一后。汪某某家砖木二层老房在姜某某房子正前方。1989年,汪某某家将老房右侧的平房改建为楼房,1990年建第一层,2001年续建了第二层时,姜某某认为汪某某家续建二层后已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村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汪某某在三年内拆除旧屋2.2米高以上建筑,新屋不可建第三层”。汪某某家在续建二层后又加建了隔热层。三年期限届满后,汪某某未履行拆除旧房的协议。姜某某在经乡、村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于2006年10月31日将汪某某告上法院。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汪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协议约定的旧房2.2米高以上建筑(保留旧门楼遗址)。汪某某在限定的时间内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2007年6月25日,姜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先后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多次做其工作,但汪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绩溪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该院在整个强制执行过程中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在拆除旧房时,将被执行人屋内的东西搬到安全地方,还将散落在路道上的瓦砾墙土清理干净,受到司法监督员和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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