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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为幌子诈骗30多万
 

  安徽法院网讯 “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而有些人却借此进行诈骗。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51岁的被告人童某系浙江新昌人,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童某仍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童某谎称其具有宿州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灵璧县尤集镇新农村建设示范小区工程的承包权,并可对外发包,与被害人罗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以工程前期费用的名义,多次诈骗罗某人民币210208元。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童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诈骗强某人民币133500元。2007年12月15日,童某马鞍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合计333708元,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作者:思文 继刚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