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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钱养儿子 一女子体内携毒
 

  安徽法院网讯 8月12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主犯刘大华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而为挣钱养活儿子受人利用体内携毒的女被告人郭静,以及专门负责看管毒品的被告人刘成朋分获有期徒刑。

  现年24岁的界首市农民郭静走上犯罪道路,一定程度上缘于其生活挫折。几年前在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与一男子私奔,并生育一子,后该男子死亡。为挣钱养活儿子,近二年结识了临泉县姜寨镇现年29岁的农民刘大华,由此走上运输毒品犯罪道路。

  2007年8月7日,被告人刘大华、郭静以及现年26岁的临泉县姜寨镇农民刘成朋,一同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入住当地酒店。后刘大华联系购买大量毒品,藏匿于酒店房间,并安排刘成朋在此专门负责看管。随后刘大华带郭静熟悉路线后二人返回临泉。

  同年8月10日,郭静在刘大华的安排并出资下,与其表妹李某同乘飞机到云南景洪刘成朋所在酒店,与刘成朋共同将毒品进行包装。次日郭静将三块毒品放入体内,与李某返回临泉后将毒品交给刘大华并获得报酬。

  同年8月13日,郭静受刘大华指使再次单独赶至云南,并从刘成朋处取到毒品。同月15日郭将毒品放入体内,乘飞机至河南省郑州市与刘大华会合。当晚在他们乘车返回临泉途中被抓获。从郭静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17克。同时侦查机关根据郭静供述线索,在云南刘成朋所住酒店房间搜查出海洛因毒品417克。刘成朋潜逃后于2007年12月14日在福建泉州市被抓获归案。

  该案庭审期间,刘大华拒不认罪。否认贩毒和指使郭静、刘成朋运输、看管毒品。

  阜阳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大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郭静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刘成朋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三万元。

  

  

作者:石中原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