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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酒后驾驶将他人撞死,保险公司为此拒赔,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10.95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的判决。
被告卢某、邱某于2007年7月16日起合伙租房。2007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卢某乘邱某不在时拿走其摩托车钥匙,并驾驶该车前往屯溪机场附近吃饭。当晚7时30分,卢某驾驶摩托车在机场迎宾大道路口处撞到行人程某,后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支队于11月2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某系无证醉酒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受害人程某的丈夫,子女将卢某、摩托车主邱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
案件审理中,由于事故肇事者卢某并非该车车主且系酒后无证驾驶,因此,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成为本案焦点之一。
被告方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认为,被告卢某系无证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按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醉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约系格式条款,是保监会制定,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及条文相悖,故保险公司休宁支公司应在保险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10.95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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