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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8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王芬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5月底至6月上旬,被告人王芬的“丈夫”(已举办结婚仪式,尚未登记)耿涛伙同钱予亮(均已判刑)在宣城及宁国市区多次飞车抢夺。耿涛还曾将抢得的手机、金耳环等物品及1000元现金交给王芬。2007年6月5日晚,耿涛和钱予亮在宣城市区作案时被警察发现拦截追赶,耿涛逃至宣州区金坝乡境内一座小山上躲藏,并打电话给在水东镇的被告人王芬,告诉王芬自己在宣城抢钱被警察发现并正被追捕。王芬在电话中叮嘱耿涛藏好并讲租车来接应。随即,王芬租乘一辆轿车赶往金坝乡将耿涛接回水东镇,耿涛将抢得的2000元现金交给了王芬。当晚王芬陪同耿涛躲藏在水东镇政府的小花园中,次日王芬从邮政局取出现金1000元,带耿涛逃至浙江省玉环县租房藏匿,为防止耿涛被查获,沿途住宿均由王芬出面登记。同年6月21日,耿涛和王芬双双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芬明知耿涛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王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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