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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已有宅基地 再次购房协议无效
 

  安徽法院网讯 在自己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同村另一村民的房屋。8月8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谈长水与被告谈传胜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谈传胜10日内返还原告谈长水购房款人民币3.15万元。

  谈长水、谈长胜均系泾县昌桥乡田坊村菱塘组村民,2008年2月18日,经双方协商,约定谈长胜以3.15万元的价格将一幢自建房屋转让给谈长水,在支付了购房款后,谈长胜出具收条一张,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谈长水。双方还于同日办理了泾集土字(2008)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谈长水在准备搬房过程中遭到谈长胜两个兄弟的阻挠,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谈长胜立即返还购房款。

  另查明,双方诉争房屋系建于八十年代,2004年6月8日由本案被告谈传胜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案件审理期间泾县国土资源局以原告谈长水存在“一户二宅”的情形注销了原告谈长水的泾集土字(2008)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谈传胜拥有该房屋的《集体土地证使用权证》,但在该买卖行为发生时原告谈长水在同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故双方协议无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作者: 戴后 施唐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