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乘客意外受伤 客运公司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詹某搭乘客车前往黄山,旅途中意外受伤,承运人依据客运合同被判赔偿。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詹某因事故受伤而获得了被告某客运公司的15万元的赔偿款。

  2007年6月6日7时,原告詹某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客车前往黄山,行驶至宁国市城区某路段时,一正在作业吊车的起重臂砸在汽车顶部,造成詹某等车上多名乘客受伤。詹某随即被送至宁国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肋骨骨折等多种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了八级、十级伤残,另需部分护理依赖一年,事故给詹某共造成1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客运公司依客运合同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詹某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客车,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某客运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其对运输途中的旅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詹某要求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因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彭 俊 费成兴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