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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祥帅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祥帅系滁州市某公安局刑警支队聘用人员。2008年4月27日下午,许祥帅窜至大队机房,在电脑桌上发现一串钥匙,于是揣着这串钥匙来到办公室门口试钥匙,确认其中一把钥匙能打开门,便将其留下。28日晚上7点多钟,许祥帅用该把钥匙打开办公室门,入室盗窃未发现值钱物品后离开。30日晚,许祥帅窜至该局办公大楼三楼,从三楼的平台翻窗进入刑警支队办公室,将丁某办公桌抽屉和柜子拽开,盗走人民币4500余元等物品。
5月8日晚,许祥帅又窜至该局办公大楼,采取同样方法再次进入丁某办公室,并将办公桌抽屉拽开,盗走一个装有约20元硬币的口香糖盒子,离开后又到刑警支队驾驶员办公室实施盗窃被人当场撞见,盗窃未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鉴于许祥帅部分盗窃未遂,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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