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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升值反悔打官司 两审败诉赔钱失诚信
 

  安徽法院网讯 几年前将自家闲置住房卖于他人,几年后村镇规划使该房成了门面房价值大涨。卖房者反悔想要回房屋遭到买房者拒绝,由此双方打起官司。该案经两级法院四次判决,卖房者不仅输了官司,且在村邻面前失掉诚信颜面。

  原、被告双方均系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村民。早在2002年5月24日,买房者朱刚、曹红夫妇与卖房者宁远之妻赵平在中间人的说和下,签订一份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宁远、赵平夫妇将其平房三间及176平方米使用面积土地,卖给乙方朱刚、曹红夫妇,折价1.8万元,一次付清,双方永不纠纷。随后朱刚夫妇交付房款,并于2002年6月10日由该镇为其颁发村镇规划许可证。近年来朱刚夫妇相继在购买房屋基础上,续建二层三间及偏房三间,还搭建了围墙。

  随着该镇规划扩展,朱刚夫妇房屋所在区域成了临街位置,房价随之上涨。宁远、赵平夫妇心生悔意,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宁远以其妻赵平卖房时系因家庭琐事夫妻正在生气,后两人感情不合,其离家外出打工,分居多年,且互不联系情况下单方作主做事,认为赵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重大财产,系无权处分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由多名中间人说和见证,买房人朱刚夫妇有理由相信赵平与其丈夫宁远之间的代理权。买卖房屋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朱刚夫妇善意取得,并无过失,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同时其所在镇政府又为朱刚夫妇颁发了村镇规划许可证,朱刚夫妇对买受房屋进行了新建和修缮。故对宁远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宁远不服一审判决,又以所卖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转让不合法等理由,上诉至阜阳中院。二审期间,宁远又以镇政府为朱刚颁发村镇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颁证行为。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由于该镇政府超越职权颁发规划许可证,遂被依法撤销。

  虽然镇政府颁证行为被撤销,但对宁远的民事诉讼并无影响。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由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禁止村民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宁远夫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原则和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遂于近日作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石中原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