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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滁州市市某小学组织学生进行广播操比赛,结果两同学在上卫生间返回场地的途中相撞,造成一人左上臂摔伤。学校、同学责任如何分担?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学校与撞人者各承担45%的责任,下余10%的费用由伤者自理的判决。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2006年底的一天,某小学举行广播操比赛,比赛开始前,邱某、黄某等选手去上卫生间,返回场地时,邱某与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左上臂摔伤。邱某家长将黄某送至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973元,扣除学校支付的1000元及邱某家长垫付的10000元,还有9793元医疗费没有着落。为此,黄某将学校及同学邱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交通、住宿、精神损害等费用计30833元。法院审理认为,邱某直接与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期间,对参赛选手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由于学校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在奔跑过程中相撞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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