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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工投劳不等于享有承包经营权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虎要求确认享有转包山场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虎与被告王龙系兄弟,均已独自成家,与父母分开生活。1992年初,两兄弟所在村民组部分农户承包经营的一片毛竹园插花山,因山场路途远,经营管理不便,承包户决定联户对外转包。经协商,王龙与承包山场的农户签定了转包合同,发包方予以同意。合同签定后,王虎参入了对山场的劳动,也领取了劳动报酬。1998年后,王虎没有再参加山场的劳动。2001年3月21日,王龙与承包山场的农户又签订了联户毛竹园转承包合同修改补充条款的协议,对1992年签订的转包合同部分条文作修正和补充。2008年6月4日,原告王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被告王龙以家庭代表方式与农户签订的位于竹坑坞处毛竹园经营的山场享有共同经营、收益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经营权系基于签订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权利。被告王龙与承包山场的农户签定山场转包合同,依法取得对转包山场的承包经营权。原告王虎在被告王龙签订山场转包合时,已经独自成家,与父母分开生活;原被告也没有签订合伙承包山场协议,原告王虎只是参与了被告王龙承包转包山场的劳动,并不能自然取得对山场的承包经营权。

作者:胡忠华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