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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丈夫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妻子代替交易未果,双双进监领刑并获罚金。8月6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焦忠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章阿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13日下午,吸毒人员周某事先与被告人焦忠成联系,并约好在屯溪区邮政大楼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周某两次以每包3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焦忠成手上购买了4包毒品海洛因,重约0.08克。
2008年3月初至3月14日左右,吸毒人员贾某两次事先与被告人焦忠成联系,并约好在屯溪区置业大厦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贾某每次从被告人焦忠成手上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合计200元,重约0.12克。
2008年3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周某事先与被告人焦忠成联系,并约好在屯溪区司林路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焦忠成叫其妻章阿芳身带毒品海洛因前往司林路与周某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章阿芳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包,重约0.04克,后公安机关又从被告人焦忠成、章阿芳的家中查获由被告人焦忠成从重庆购买回来的毒品海洛因40.6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忠成、章阿芳目无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忠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从其家中查缴的40.64克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系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章阿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按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且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章阿芳在与吸毒人员周某进行毒品交易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焦忠成、章阿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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