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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虚构某绣品厂办公楼的拆迁工程,冒用他人名义,与人签订拆迁工程承包协议书,由此骗取所谓的拆除费。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依法判决案犯刘世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其非法所得44000元。
2007年11月10日,家住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某村的粮农刘世林,虚构了合肥某绣品厂办公楼拆迁工程,带人到该绣品厂所在的某村,现场查看了要拆迁的办公楼,并冒用“刘子材”的名义,与被害人郭某签订了拆迁工程承包协议书,骗取郭的拆除费44000元。此后,受害人郭某得知“刘子材”真名为刘世林,即要求其补签了姓名,但紧接着郭某又发觉根本没有如刘世林所述的拆迁工程,而此前所交给刘的拆除费也已被其使用怠尽。
法院审理认为:刘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姓名及拆迁工程的手段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其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属其他严重情节,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刘世林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供述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属自首,考量其犯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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